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时,应将租赁财产界定清楚。租赁财产是权利公示的标的物,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将会影响当事人权利公示的效力。下面针对租赁财产的描述以及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的填写做一些简单的说明,供参考:
一、租赁财产的描述
进行租赁财产描述时,可以从租赁物自身的名称、产品型号、数量、唯一标识码以及供应商名称等要素出发,同时,可对租赁物的起租日、租赁期限等方面进行描述,以达到能够明确界定租赁财产的目的。
示例一:租赁物名称:自动络筒机;
数量:2台
产品型号:AC338RM
发动机编号:21832400、21832401;
出厂编号:Z32000020029、Z32000020030;
设备供应商:德国来福公司;
起租日:2008年2月13日;
租赁期限:48个月。
示例二:租赁物为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G17铁路罐车,共59辆,铁道部登记的铁路自备罐车车号为0350160——0350218,2009年9月1日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大同煤矿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
实际业务中租赁物具有的要素可能不止以上列出的几点,用户登记时,应当根据所涉及到租赁物自身的特点,在不涉及商业敏感信息的前提下,以清楚界定租赁物为目的,对租赁物进行描述。比如,租赁物的购买价,并不是公示权利必须的,有可能属于商业敏感信息,应当避免在登记系统披露。
二、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填写
租赁物唯一标识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确定的租赁财产标识编码,例如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发动机号、机器设备的机身号码等。其唯一性可以准确披露租赁物,并使用户快速、方便的查询到与该租赁物相关的登记信息。因此,用户在选择填写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时,需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填写:
1.在半角状态下准确、完整地输入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100个字符以内);
2.每次仅可添加一个标识码,如有多个可分别添加或使用导入功能。
示例:A7307900215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在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前加说明性文字,例如:起重机B406019564
2.不要在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后加提示性标注,例如:21809045(康明斯)
3.不要将多个标识码作为一个标识码填写,例如:B406019564\B407066823B406\017236
4.不要填写与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无关的文字,例如:B406019564出租人地址为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