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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湖北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6-01-14
   近日,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湖北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符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条件的水权质押融资,应积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成交。”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湖北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推动水权质押融资,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盘活水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立足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进一步依法依规推动水权质押融资,畅通水权市场化融资渠道,到2027年,基本建立权属明晰、规则完善、监管有力的水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全省水权质押融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水平明显提升。
   二、水权质押融资概念及范围
   1.水权质押融资内涵。水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以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水资源使用权证(含适用于“两农”信用价值贷款的水权凭证)等水权凭证作为质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通过债权质押融资可以申请办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
   2.水权质押融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意见所指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取得的水权凭证,适用对象为合法持有上述有效凭证且有融资需求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
   三、规范开展水权质押融资工作
   1.科学评估确定水权价值和质押率。水权价值由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水权指标数量、水权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水权运营产生收益,并参考贷款期限、经济周期和国家地方政策等因素。水权质押率根据水权评估价值等因素,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2.规范开展水权质押融资。依法取得水权凭证,在有效期内且满足水权使用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到有关金融机构申办水权质押融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水权凭证有效期限。办理质押融资业务的水权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满足能够办理质押登记的条件。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水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时,借款人不能利用水权申请质押融资。
   3.严格质押融资登记管理。借款人应在核发水权凭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水量等数据后,方可申办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水权质押融资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信息证明等有关资料上传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完成备案(详见附件1)。贷款人和借款人对申请和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条件的水权质押融资,应积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成交。
   4.规范质押融资合同管理。水权质押登记和贷款合同签订,应将质押融资项目对应的水利资产相关权属划分清晰,共有权属的多个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需共同完成合同签订。质押融资合同终止后,借款人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报审核单位进行水权质押信息注销登记。
   5.加大质押融资优惠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可通过优化授信方案、优化贷款期限、实施利率优惠、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加大水权质押融资扶持力度。对作为水权质押融资服务对象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可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四、加强水权质押融资风险监管
   1.强化融资标的管理。同一水权不得重复质押,水权凭证衍生证件不能开展质押融资。水权质押融资存续期间,水权相关事项变化、质押变更、注销登记、水权凭证到期延续等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依法依规到核发权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且借款人不得用新的水权凭证到除贷款人以外的主体申请质押担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水权管理,并协助贷款人开展借款人水资源税欠缴等违法行为、重复质押等异常情况的调查。
   2.加强贷后监测管理。各金融机构加强对水权质押融资的贷后管理,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且符合约定。债权质押融资按照授信合同用途约定,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人在发放水权质押融资资金后,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3.加强违约事项处理。
   (1)贷款人关注借款人违约及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信息、交易记录等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②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③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④水权质押期间借款人宣告解散或破产;
   ⑤水权凭证到期;
   ⑥违反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借款人发生违约及风险事项,贷款人拟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①要求借款人变更或追加担保;
   ②提前回收融资;
   ③通过水权交易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质押的有效期内的水权。
   ④加强融资对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汇总形成水权质押融资贷款需求项目名录,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可组织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加强与有水权质押融资意向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沟通衔接,做好水权质押融资服务,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五、保障措施
   湖北省水利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鼓励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水权质押融资需求的支持,加大对水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知晓度,为盘活水利资源、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助力,助力全省经济绿色发展。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